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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挂其他应付款,未确认收入构成偷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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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税稽一罚[2022]54号

案件名称:徐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你单位2020至2022年3月通过法定代表人刘甲的个人账户收取货款11990950元,刘甲收到上述货款后又转到你单位银行公户,你单位收到货款后挂其他应付款往来账户,未及时确认收入。经统计:2020年少申报销售收入1445871.56元,2021年少申报销售收入6374899.08元,2022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180100.92元。

(一)增值税

2020年度,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26338.82元。2021年度,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507175.37元。2022年1至3月,按适用税率应补缴增值税25299.08元。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558813.27元。

由于上述增值税计算调整,你单位2022年4月增值税期初留抵调整为537421.04元,2022年4月多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431265.1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本次查补增值税,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2020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3.72元、教育费附加790.16元、地方教育附加526.78元。2021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502.28元、教育费附加15215.26元、地方教育附加10143.51元。2022年1至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5.47元、教育费附加379.49元、地方教育附加252.99元。以上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8231.46元、教育费附加合计16384.91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923.27元。

(三)印花税 

你单位购销合同印花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1-3月少申报的销售收入11000871.56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0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73.51元。2021年度应补缴印花税764.99元。2022年1-3月应补缴印花税190.81元。以上合计补缴印花税1129.31元。

(四)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1-3月未申报销售收入11000871.56,同时未结转相应销售成本,检查人员根据你单位销售收入明细账中的年均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数量,再根据销售成本明细账中年均销售单位成本计算其应结转销售成本。 

2020年度你单位应调增销售收入1445871.56元,年均销售单价2562元,账外销售数量564.35吨,年均销售单位成本2428.85元,应结转销售成本1370721.5元。此次检查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34.16元。调整后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71815.9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1815.9元,调整前你单位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78539.53元,调整后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06723.63元。

2021年度你单位应调增销售收入6374899.08元,年均销售单价2418.12元,账外销售数量2636.3吨,年均销售单位成本2370.98元,应结转销售成本6250614.5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结果



对少缴2020年度增值税26338.82元、2021年度增值税507175.37元、2022年1至3月增值税25299.08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分别计13169.41元、253587.69元、12649.54元;对少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3.72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5502.28元、2022年1至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85.47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分别计921.86元、17751.16元、442.74元;对少缴2020年度印花税173.51元、2021年度印花税764.99元、2022年1-3月印花税190.81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分别计86.76元、382.5元、95.41元。对该单位多退的增值税留抵退税431265.17元拟处百分之五十罚款 215632.59元。上述罚款合计514719.6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7-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07-2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方网站


点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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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利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账外收款,后挂其他应付款往来账户,未确认收入导致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不过,由于本案的纳税人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少缴增值税、多退留抵退税部分认定偷税,并处以0.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中纳税人的行为,属于少列收入、隐匿收入,偷逃增值税,构成偷税。此外,纳税人通过隐匿收入的方式骗取国家留抵退税,也会构成偷税。

目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对于申请留抵退税的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暗含风险,尤其是对于留抵退税过程中易暴露的一些税务不合规的问题。纳税人应当自查自纠,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