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速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一、系列政策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3月29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2.0》2023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项政策将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判定:以负面清单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后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上的企业。
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4、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三、加计扣除申报
1、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已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企业在7月和10月预缴申报享受的,还需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留存备查